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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、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[2003]426号

国税函〔2003〕426号
2003-04-18

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茴油、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[2003]426号

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》(桂国税发〔2003〕62号)和《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》(桂国税发〔2003〕72号)收悉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茴油是八角树枝叶、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,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,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,可按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
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三年四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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